
近日,“开门杀”成为热议话题。 上海的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被汽车“开门杀”后,倒地时又被第二辆汽车撞到,后被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精神九级伤残。伤者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呢? 遭“开门杀”后又被撞
2023年1月的一天,马先生(化名)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停下,乘客厉先生(化名)准备从该车内下车。然而,就在厉先生开门时,与正好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的米阿姨(化名)发生碰撞。米阿姨倒地过程中,又不幸与桑先生(化名)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米阿姨受伤,电动自行车也损坏了。
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马先生、厉先生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桑先生无责任、米阿姨无责任。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米阿姨因交通事故致颈椎骨折、左额颞叶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顶骨骨折等,遗留颈部活动受限,评定十级伤残。
同时,米阿姨还被鉴定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被评定为精神九级伤残,且鉴定结果显示阿姨本次交通事故伤与其目前精神残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米阿姨于是将马先生、厉先生、桑先生及保险公司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总计55万余元。
责任分担各方各有说法
小轿车司机马先生辩称,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发经过、责任认定均无异议,米阿姨的各项损失由法院依法处理。
小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辩称,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发经过、责任认定及小型轿车投保情况均无异议,同意在保险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被告马先生所负事故责任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米阿姨的各项损失,由法院依法认定。
被告厉先生辩称,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发经过无异议,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其作为乘坐在小型轿车驾驶位后方的乘客,在视野上存在盲区。事发时,其系听从驾驶员指令开门下车,全国股票配资二人的行为系使用机动车的整体行为,故应由小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保险范围之外的损失,其同意按照1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小客车司机桑先生未具答辩意见。小客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书面辩称,因其所承保车辆为无责方,故仅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合理赔偿责任。
审理中,小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其在事发后已为原告米阿姨垫付医疗费1万8千元。被告厉先生提出,其在事发后已给付米阿姨赔偿款1万元。
法院:未按规定开车门为司机和乘客的共同过错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被告马先生、桑先生所驾驶的机动车分别在被告两家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两家保险公司各自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小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无责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次由小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并结合被告马先生、被告厉先生所负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马先生、被告厉先生各自按责承担。
此处需要指出的是,本案系被告马先生违法停车、被告厉先生未按规定开车门之共同过错导致原告米阿姨人身损害,被告马先生与被告厉先生均系机动车一方的组成人员,为一个整体。对于受害者而言,驾驶员与乘客的侵权行为应都归于机动车一方的损害,故被告马先生、被告厉先生的责任均应纳入商业险赔偿范围,法院对小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有关在商业三者险内按照50%比例赔付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定,原告米阿姨的合理损失共计55万余元,此款首先由小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9万9千余元,其次由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32万7千余元。以上,该合计应赔偿原告52万6千余元,因已赔付1万8千元,尚需赔偿50万余元。另有不宜纳入保险赔付范围的律师代理费由被告马先生、被告厉先生各赔偿一半。因被告厉先生已赔偿原告米阿姨1万元,故剩下部分米阿姨应返还厉先生。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小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米阿姨50余万元;小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1万9千余元;马先生赔偿3千余元;米阿姨返还厉先生6千余元。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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